學會章程

中華國際經貿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際經貿學術研究,增進學術與實務之合作交流,特成立中華國際經貿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鼓勵對當前國際經貿重要政策議題之研究。

   二、 鼓勵對提昇國際貿易經營技術之研究。

   三、 提昇國際貿易教學之水準。

   四、 提供學術界與實務界對話交流之論壇。

   五、 促進兩岸之經貿學術交流、互訪與合作。

   六、 舉辦與國際經貿相關之學術會議、研究、講習、訓練、討論、訪問、觀摩等活動。

   七、 發行與國際經貿相關之學術刊物、論文集、會誌、會報、簡訊與書籍。

   八、 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及提供相關之諮詢服務。

   九、 其他有關國際經貿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及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四種:

     1. 個人會員:贊同本宗旨,年滿二十歲,對國際貿易之經營、研究有興趣者,由本
                              會會員之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個人
                              會員。

     2. 團體會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對本會業務熱心贊助,由
                              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
                              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二人行使會員權利。

     3. 榮譽會員:凡對國際貿易有卓越貢獻者,經理事提名,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
                              榮譽會員。

        4. 贊助會員:對本會會務推展有貢獻,經理事提名,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表決權及罷免權。

     3.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 接受本會出版品。


但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並不具有前述第一、二項所列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擔任本會理事會推舉之職務。

     3. 協助推動本會業務。

        4. 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

會員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開除會籍或自動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會務方針、年度工作計劃及重要事項。

       四、 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與理事長之辭職。

       七、 聘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

       八、 聘免工作人員。

       九、 擬定經費預算與決算。

       十、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開除會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得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款。

   五、 補助費。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不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收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台內社字第八八二四九一五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