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會務方針、年度工作計劃及重要事項。
四、 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與理事長之辭職。
七、 聘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
八、 聘免工作人員。
九、 擬定經費預算與決算。
十、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